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经济社**皮具厂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家住上址,现暂住花都区**镇**村**经济社一无名出租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其妻林某某的名义向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州市花都区**皮具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屋**巷**号从事经营皮具的加工、批发、零售。2018年12月1日搬至花都区**镇**村**社**巷经营。2019年3月20日,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何某某的**皮具厂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 & KEITH”标识的手提包成品1072个(CK2-20150817型810个,CK2-80840128型233个,CK2-20150781型29个)、标有“CHARLES & KEITH”手提包半成品300个及手提包切片600片。经广州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印有“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产品非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侵犯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检验认定,从何某某处查获的标有“CHARLES & KEITH”标识的手提包成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0738元。涉案女式成品包1072个实际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53480元。
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权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现场查获的标有“CHARLES & KEITH”标识的手提包1072个均扣押在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并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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