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白云区**里**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路**号**庭**座**房)。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柏龙街7号三楼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民警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柏龙街7号三楼将被告人何某某现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株式会社资生堂SENKA商标洗面奶120g的成品3660支、4800个标有“专科”字样的包装盒、600支粉红色标有“SENKA、perfec1Whip”字样的空软管、9600支蓝色标有“SENKA, perfect Whip”字样的空软管、1500个白色瓶盖子和一台灌浆机。被查获的商品经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3660支成品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人民币208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生堂SENKA商标洗面奶成品的照片等物证;
2.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注册商标变更证明、“SENKA、perfec1Whip”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珊、张某湖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韦某忠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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