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2********,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6月至12月间,通过闲鱼网等交易平台倒卖伪造的可用于北京地铁公交通行的员工卡,数量累计800张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0元以上,并传授冒用身份使用伪造员工卡的方法。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1月22日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练泰霖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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