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满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协助王某乙办理信用卡,后截留其信用卡激活使用的方式,冒用他人名义透支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光大银行保定分行出具“王某乙信用卡开户信息、账户详情”;定兴县公安局固城刑警队“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据”;何某某、王某乙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忠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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