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经销处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村**组**号,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路**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分行申领卡号为3702460********的信用卡1张并持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该信用卡上累计透支本金72128.76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未予归还。
破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归还涉案本金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信用卡办理情况申请表、账户明细、催收、还款凭证等书证;2.被害单位职工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白银市白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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