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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楼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明知闫某甲(已判刑)印刷盗版书籍,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闫某甲联系印刷模板并提供资金,伙同闫某甲、闫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刑)在菏泽市新华贸易公司印刷厂吴某某(已判刑)处,非法印刷《九分达人雅思阅读真题还原及解析》4000套,共计36000册。经菏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该书系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九分达人印刷模板一套;2.书证: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甲、陈某某、吴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菏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忠烨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周海行政村胡楼村43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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