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网络获取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从潘某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49条。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阿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住本市建某某徐某某的个人信息),共计6584条,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及提取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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