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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号)。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朱文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处购进价值低廉的和氏璧、玉玺、十大名画等仿制类工艺品,虚构工艺品收藏价值极高,升值空间巨大,并承诺回购等事实,通过招募人员打电话的方式,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这些仿制类工艺品。共计骗取段某某、徐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7608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信息传输的方式,从奉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500余条。

被告人何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还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自己诈骗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5.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提取说明、扣押、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何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自己诈骗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

                                    2020年9月3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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