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现住罗庄区**街道**村。于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在罗庄区一处公园张贴的伪造身份证件的广告联系对方,以每本100元的价格,伪造了2本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何某某通过秦姓驾驶员,以100元的价格联系伪造了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2019年10月29日,何某某驾驶鲁******号半挂车行驶至莒南县**镇路段时被莒南县交警大队汀水中队执勤人员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资料;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自述材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1本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2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85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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