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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7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苑**幢**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用手机QQ(QQ号码:358960****,昵称“*****”)与QQ网友互发淫秽视频。被告人何某某向QQ网友共发了228部淫秽视频,其中向缪某某(男,已提起公诉,QQ号码:305176****,昵称为“**”)发送淫秽视频130部。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某某向缪某某发的淫秽视频中提取了43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3.证人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6.视听资料:在何某某手机提取的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679****;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4卷、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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