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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20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开始利用QQ软件和百度网盘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至2020年9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时被缴获其手机2部及电脑主机1台。公安机关在上述介质提取到被告人何某某用于传播的5197个淫秽视频文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2.物证(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 余兰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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