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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宿舍,无业。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注册推特账号(账号:@sang**,推特名:给姐姐***)。2019年6月至今,何某某通过该账号先后多次在推特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经对何某某推特账号内的261部视频进行鉴定,其中有157部视频为淫秽视频。被告人何某某系被抓获归案,何某某到案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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