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卖淫人员阳某来深圳卖淫。7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租下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村**巷**号**房作为卖淫人员卖淫的场所,被告人何某某为阳某某介绍嫖客,并从中获取好处。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嫖客范某甲谈好嫖娼一次的价格为300元,后带范某甲来到石岩街道**村**巷**号**房,范某甲微信向卖淫人员阳某某支付嫖资300元后与卖淫人员阳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卖淫人员阳某某及嫖客范某甲。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石岩街道**村**巷**号附近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另查明,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岩**村**巷**号**房介绍卖淫人员肖某明卖淫,并从中获取好处,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卖淫人员肖某某、嫖娼人员周某某,并于2018年8月22日对被告人何某某的介绍卖淫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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