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9********,汉族,大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怀来县**镇**村**号,现住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知晓王某某(另案处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后,添加王某某为微信好友进行联系,预通过介绍卖淫获取非法利益。1、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向王某某介绍嫖客李某某后,遂开车将嫖客李某某送至怀来县沙城镇龙道小区西门口,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唐某某向李某某卖淫。后被告人何某某从王某某处获取人民币60元的提成;2、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向王某某介绍嫖客代某某、王某某后,遂开车将嫖客代某某、王某某送至怀来县沙城镇龙道小区西门口,在王某某的安排下唐某某先后向代某某、王某某卖淫。后被告人何某某从王某某处获取人民币120元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何某某、代某某、王某某手机交易账单明细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某辨认其介绍的嫖客及送达嫖娼的地点和驾驶车辆的辨认笔录;嫖客李某某、代某某、王某某与唐某某相互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栋杰
书记员:王永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3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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