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0时下班后,无证驾驶粤PGV****二轮摩托车经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往东源县方向行驶,出国道后就直接左转弯逆行至源城区恒福陶瓷厂门前路段时(时间为0时05分37秒),与被害人程某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车辆损坏,程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何某某没有上前查看对方是否受伤,便驾车逃逸。后报案人梁某某教于0时10分驾驶小车行驶至上述事故路段,发现程某某倒在非机动车道上,梁某某教下车查看后打110报警。医院急救人员于0时31分到达事故现场,后经河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程某某于当日凌晨4时被宣告死亡。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符合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操作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19年11月19日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何某某一次性支付28万元作为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家属同意放弃追究何某某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110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3.视频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广平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