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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驾驶粤K4****号二轮摩托车从高州市**街道**村往**村**村方向行驶,于9时途经**村**村路段时,碰撞从**村路口行出的被害人江某某,造成江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2月24日

附注: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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