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道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道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电动******三轮车,从道县****往道县**街道**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途经道县湘源大道法院门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行走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受伤、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王某某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永州濂溪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又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好英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