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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1079公里850米处时,因在驾驶过程中查看车载导航,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偏离车道,与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又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员黄某某、李某甲死亡,乘车人员李某乙、李某丙、代某某、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因重型颅脑外伤而死亡,李某甲因闭合性腹部损伤,脾部脏器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市支队桃花源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同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2020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何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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