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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湖南**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经安化县奎溪镇黄沙溪村路段时,因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撞到行人易某乙,造成行人易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6日16时许,被害人易某乙经安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参与救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易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证人龚某某、证人易某甲的证言;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安公物鉴(法病)字[2020]37号检验意见书;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录音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怡来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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