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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小区**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鄂A****D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核载1175kg,实载1775kg,超载51%),沿本市东西湖区农贸大市场南北大道由北向南超速(实速约为38km/h,限速15km/h)行驶至三区一栋5-6门前路段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将在车行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2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未靠路边行走,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艳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村**号,联系电话:1862770****,保证人易某某,联系电话:1509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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