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7日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琼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上载有余某甲,由**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前路段时,由于何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余某甲从车上摔落,造成余某甲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准驾车型不符,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驾驶货运机动车辆载客,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甲无责任。被害人家属余某乙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被告人家属梁某某交来的安葬费3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酒精呼气结果单及呼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余某乙、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准驾车型不符,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驾驶货运机动车辆载客,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和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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