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唐洋镇**村。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天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值班律师柳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台市许河镇高中村村部门前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中村部西侧200米路段,刮撞站在路边的何某某,致何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2019年12月27日,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积极协助救治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序时进度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唐洋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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