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9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住址地同上,务工。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N****号白色小轿车沿凉州区南关中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甘肃省第九建筑公司门前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董某某碰撞,发生致董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未及时报警,打电话叫来亲戚陈某某一起将被害人送往武威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同日13时38分被害人董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死亡。2019年10月29日,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死者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心包填塞合并脏器破裂失血死亡。2019年11月1日,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何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超速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与行人碰撞,发生致行人董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董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10月1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3.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与死者家属达成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费用37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同时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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