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28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20时02分,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C1小型汽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悬挂桂E****9号牌小型汽车沿合浦县**镇至**镇新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8ΚM+500M处路段,与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由梁某甲驾驶搭载梁某乙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发生碰撞后,被告人何某某为逃离现场继续驾车向前逃逸,逃逸过程中又与前方右侧路边行人叶某某和梁某某发生碰撞,并最终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叶某某、梁某丙受伤,其中梁某乙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昌前经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上述二次碰撞事故后,被告人何某某继续驾驶的悬挂桂E****9号牌小型客车逃逸,直至该车因故障无法行驶,被告人何某某才弃车逃离现场。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甲、梁某乙、叶某某和梁某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梁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梁某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和英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在途中明知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后,仍然驾车逃逸冲撞他人,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且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 齐
杨世毅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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