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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0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4********,壮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6日16时25分在广西南宁市青某某枫林路山语城工地前,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枫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卢某甲驾驶南宁EM286号正式号牌电动车与桂AF2856号重型自卸货车同方向超速行驶。双方行驶至枫林路山语城工地前时,何某某驾驶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施右转弯,卢某甲驾驶南宁EM286号正式号牌电动车在避让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时失控倒地,卢某甲与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卢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卢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损伤致出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何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卢某甲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基本信息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会议记录、卢某甲病历、病重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现场检查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照片;6.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何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积极配合抢救伤员,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情考虑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电话1345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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