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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春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住吉林省舒兰市**街**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9时35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D****的重型厢式货车(经检验该车转向性能不合格)沿花都区X28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花都区芙蓉大道284县道北2米(花都区芙蓉大道与X284线交叉口路口)由西往南右转弯时,遇前方被害人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王某某沿X284线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货车右前方与电动车自行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骆某某、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骆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骆某某、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骆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王某某未检见明显损伤。后何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骆某某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何某某在肇事后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后于当天被公安人员带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娟

2020年525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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