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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7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泥水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于2012年9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峻坡,广东世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性能不合格的车牌号为湘L6****的货车(套牌车辆)沿107国道从广州市前往东莞市常平镇,后行驶到107国道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加油站路口路段时,与推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瞿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瞿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立即拨打电话叫救护车,随后发现瞿某某死亡即弃车潜逃。2006年6月9日,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县**镇**村**组**号将何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5日,何某某家属赔偿瞿某某家属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肇事车辆等物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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