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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淄博**区**福**餐具消毒配送服务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庄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04分,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鲁******号轻型箱式货车顺淄博市张店区亿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南定镇政府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 徐某某相撞,车辆受损, 徐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 徐某某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7.其他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注意避让行人,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娟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1页。

3.光盘1张。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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