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四川省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违法搭乘李某甲、白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从旺某某**镇**村**组的出租房处出发往**镇**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旺双路“上城华府”小区附近路段时,车辆擦挂路边河堤导致车辆侧翻在路上,造成被害人李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死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2020年3月2日,经旺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120抢救被害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垫付医院抢救费用19603.37元,先行赔偿丧葬费用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宝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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