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8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粤EH****小型汽车搭载被害人陈某某经**线从佛山市高某某**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大道**村附近路段,由于疲劳驾驶,与张某某驾驶的停放在同方向右侧机动车道的陕K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尾部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某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哲芳
检察官助理:邓静文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某某**镇**花园**房,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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