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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HW****)由马关县大栗树方向驶往木厂方向。13时许,行至大木线K21+430m处时与杜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H3****)相撞肇事,造成杜某某重伤二级、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达

(院印)

202023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8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224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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