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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云C7***5号电动三轮车在大关县**镇**街由南至北行驶。18时40分许,其行驶至**路口以南300米处时,所驾车车头碰撞沿道路边缘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等证实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证人语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证实事故现场情况;鉴定意见证实车辆、死因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散页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共2页。

6.视频资料光盘1张。

7.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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