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贵FT****号小型轿车搭乘骆某某由金沙县化觉乡方向往金沙县长坝乡方向行驶,9时许行驶至金沙县长坝镇石关村打杵岩环山公路(长高线)时,车辆驶出公路右侧侧翻在公路路面,造成骆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及贵FT****号小型轿车受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操作不当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此事故系当事人何某某一方过错所致,何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骆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何某甲等人证词;3、鉴定意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案发路段监控视频;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何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金沙县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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