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辽阳市**管理处,辽阳市白塔区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7时23分,在白塔区胜利路爱民桥岗,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辽K****6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西向南右转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后,李某甲倒地后被辽K****6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碾压,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何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员档案信息,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丽
王修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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