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赣******号中型厢式货车,从福鼎市八尺门高速口往八尺门大桥方向行驶,行经店柏线20公里+600M路段时,超越被害人郑某丙驾驶的无牌三轮电瓶车时,与无牌三轮电瓶车相撞,造成郑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丙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丙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何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1888元(不包含保险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372****。

2.案卷材料壹册、补充证据材料伍张。

3.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