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2********,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桥**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牌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彭某某沿本区老江夏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区老江夏大道城际铁路桥下路段时,遇被害人秦某某由南向北横穿马路,被告人何某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车速超过50km/h,驾驶车辆前部右侧与秦某某身体左侧及双下肢相接触,致秦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指使张某某顶替自己,谎称系该车驾驶员,试图逃避法律追究。次日2时许,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大队投案。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已赔偿秦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6万元,并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从涓
检察官助理:马彬彬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区**广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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