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拖拉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早上,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皖****号变形拖拉机沿永游线由水亭往永昌方向行驶,06时10分许,途经本市永游线6KM+200M永昌街道下石桥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颅毁损、胸部闭合伤而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道路上其他车辆动态,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到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交通事故丧葬事宜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委托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拖拉机申请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变形拖拉机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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