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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5********,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浙JN****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驶往台州市椒江区。18时53分许,行驶至临前线31KM+800M处即临海市涌泉镇后泾村路口处,碰撞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甲,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置。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人行横道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由南

助理检察员:吴  昱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TEL:1365689****

 2、随《起诉书》移送公安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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