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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某某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村路口对面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过公路的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冲

检察官助理:杨名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址博某某**镇**村,电话199 407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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