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该村,农民。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何某某被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冀******轻型普通货车,沿任丘市青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出岸一村路段时,与行人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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