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031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暂住沙湾县**镇**路**巷**号,打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新**-*****号大中型拖拉机在沙湾县**路**市场内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被害人宋某某碰撞,导致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沙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新川
2019年10月16日
1.被告人何某某暂住沙湾县**镇**路**巷**号,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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