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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031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暂住沙湾县**镇**路**巷**号,打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新**-*****号大中型拖拉机在沙湾县**路**市场内由西向东行驶时将被害人宋某某碰撞,导致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沙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新川

2019年10月16日

1.被告人何某某暂住沙湾县**镇**路**巷**号,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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