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2********,汉族,中专文化,仪征市**汽车焊接有限公司职工,住仪征市**镇**小区**排**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孔玉海、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苏K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原20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新城镇官胜村中云组秦某乙家门口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秦某甲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秦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被害人秦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仪征市**镇**小区**排**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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