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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成都市**有限服务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组,住成都市新都区****宿舍**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荣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AD*****号“远程”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成都市武某某从二环路方向沿玉林北路往一环路方向行驶。当日12时,当车行驶至一环路南三段与玉林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遇被害人侯某某沿人行横道线在车辆行驶前方从左至右横过道路。何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与侯某某发生碰撞,致侯某某摔倒颅脑严重受伤,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4日死亡。经鉴定,侯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何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9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材料壹份。

5.被告人提交的材料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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