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怀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08/3****号变型拖拉机沿S2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公里100米(原212省道2公里900米)处路段时,与陈某甲(男,57岁,怀宁县**镇**村**组**号)及其逆向停放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人体,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陈某乙报警,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晨

检察官助理:汪慧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