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本案,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G****”的小轿车从徐某某前山镇市圩往前山糖厂方向行驶,途经徐某某前山镇禄齐村路段时,撞碰到被害人吴某某,导致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徐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于2018年11月21 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2.书证:到案经过、赔偿谅解书等: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违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查内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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