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栋**房(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2009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12月28日被假释,2019年9月19日被特赦。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7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良的粤RKT****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往南超速(该路段限速80km/h,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95.83km/h)行驶至2305KM+400M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委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张某某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处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丧葬费532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何某乙、王某某、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美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