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 6mg/100mL)驾驶粤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海珠区江海大道由南往北超速行驶(事发时车速为82. 51km/h)至聚德东路东14米处时,遇被害人刘某某在此处施工作业,涉案车辆车头左侧部位与被害人刘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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