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峄城区**镇**中心小学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王某某、货车乘车人邱某某受伤,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平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孟芳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637****。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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