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2019年11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6时22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鲁******小轻型普通货车沿广饶县广饶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颜徐柳家村附近处时,与同方向步行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亮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事故现场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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