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皖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大道与文翁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瑶
2020年8 月19 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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